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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组织开展广东省湿地资源补充调查技术培训及外业试点
近日,广东省湿地资源补充调查技术培训及外业试点在惠东县顺利开展。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和省岭南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约30人参加试点工作。 本次培训内容包括湿地图斑空间信息调查、图斑属性因子调查、不一致图斑调绘、外业数据采集软件的应用等。培训结束后,全体调查队员对惠东县湿地图斑开展外业调查工作。 据悉,广东省湿地资源补充调查工作需完成七类总计16.94万公顷的湿地图斑外业调查,其中红树林地1.10万公顷,森林沼泽0.02万公顷,灌丛沼泽0.01万公顷,沼泽草地0.01万公顷,沿海滩涂13.99万公顷,内陆滩涂1.80万公顷,沼泽地0.01万公顷。外业试点结束后,调查队员将分成10个工组,奔赴全省21个地级市全面开展湿地资源补充外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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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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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晓谋到我院讲授主题教育专题党课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根据主题教育工作安排,6月15日下午,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晓谋来到我院,为全院党员干部职工讲授专题党课。 吴晓谋紧密结合学思践悟等实际,围绕“什么是党性”,通过列举历史和当前的大量事实,分别从人民性、道德、人性、中华文化等角度,以历史辩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设喻说理、引经据典,深入阐释了对党性的理解。 吴晓谋指出,胜利者成于实事求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深入实际、了解实际,勤于调查研究,才能做到实事求是,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优秀者败于无所敬畏,每个人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都要知敬畏,自觉在监督和约束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做到存戒惧、守底线、勇担当;通达者源于洞察人性,工作和生活中要学会通达事理,以宽容之心待人接物,心中常怀包容和豁达,诚心做人、实心做事。 课后,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成果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和体会。
我院喜获2023年丹霞山野生植物辨认大赛专业组二等奖和三等奖
由丹霞山管委会主办的2023年丹霞山野生植物辨认大赛于6月11日在丹霞山成功举办,大赛设专业组、公众组、亲子组3个组,活动共163支队伍报名参赛。 我院野生动植物监测室、森林生态监测室技术人员积极参赛,组成了林规院木兰队、绿绒蒿队等2支队伍参加专业组的角逐。经过激烈紧张的比赛,林规院木兰队和绿绒蒿队分列专业组总分第4和第6,获得专业组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项。 通过参加本次野生植物辨认大赛,我院技术人员加深了与同行之间的交流,锻炼了野生植物识别和团队协作能力,为单位争取了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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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规财处召开2023年第三次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度会
根据《省级单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粤财监〔2021〕22号)和《关于截至2023年5月底资金支出进度情况的通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省林业局规财处于6月9日上午召开预算执行情况调度会,吴晓谋副局长、曹仁福处长、刘乾副处长在主会场参会。我院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视频会议形式在院设分会场参会。 吴晓谋副局长在会议中强调,一是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带来的机遇,争取国家级项目支持;二是要增强预算统筹谋划能力,加快推进项目工作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支出进度在6月底达到50%;三是加强规划财务队伍建设,规范管理资金。另外,刘乾副处长传达了2023 年全国林业和草原规划财务工作会议及省林业局党组会议精神,曹仁福处长通报了截至5月底资金支出进度有关情况,部分支出进度未达标的省直事业单位汇报了资金支出情况。
我院组织职工参加2023年广东省林业局职工羽毛球赛
6月7-8日,由省局机关工会、直属机关团委联合举办的2023年广东省林业局职工羽毛球赛火热开展。本次职工羽毛球赛分团体和单项:团体设男子双打、男子单打、混合双打3个项目,单项设男子双打、混合双打2个项目。我院林中大、刘彩红、郑镜明、郑全胜、何万德、朱宏伟等6位职工参加。 6名队员积极备赛,在比赛中发挥林勘人不怕困难,奋力拼搏的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经历2天的激烈比拼,林中大、刘彩红两位队员获得了混双冠军,院团体获得团队优胜奖,为我院增添了荣誉。
我院召开2023年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卓粤·自然五年行动动员部署会
5月22日下午,我院召开2023年院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卓粤·自然五年行动动员部署会。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传达学习省林业局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23年全省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23年院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卓粤·自然五年行动。 会议强调,要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贡献更大力量。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驰而不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着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扎实做好党建各项工作,以主题教育为抓手,深入开展模范机关和“四强”党支部创建,深入推进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推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全院党员干部职工要全面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个人修养。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检视整改工作,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在真刀真枪检视整改中查摆不足,把“改”贯穿始终,切实增强抓好检视整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整改成果检验主题教育效果。要建立常效机制,加强风险领域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先、源头治理,坚决防范遏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积极营造风清气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 会上,院党委书记邓诗泉就卓粤·自然五年行动作动员部署讲话。他强调,要深刻认识卓粤·自然五年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卓粤·自然五年行动开局良好、扎实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将“找差距补短板,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主题活动和主题教育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一体推进,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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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
5月22日,我院召开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套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充分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深入研究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探讨制定改进措施,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推动全院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会议由院党委书记邓诗泉主持,院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及岭南院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深入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学习十三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会上,各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及岭南院负责人围绕主责主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整改措施及努力的方向等方面作了发言和汇报。 此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全院党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接下来,我院将围绕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中心工作,找准定位、协调配合、塑造品牌,争取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者依法晋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者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组建设立,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建立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七条拟申请建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申报技术指南》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将自然保护区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论证,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申请。 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县或者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建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转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齐全性及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征求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拟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因拯救性保护等特殊原因,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组织开展资源本底调查,提出拟建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并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款规定形成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上款规定备案。 第十条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申请经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县或者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 第十一条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所在地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及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 未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功能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尽量利用山脊、海岸线、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30%。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0%。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和面积占比,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建制镇或者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者军事设施,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三)因国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及省重点项目,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列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因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调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列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五)自然保护区确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者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一)自然保护区临近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亟需纳入自然保护区范围的;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的建设项目,且因开工进度要求亟需调整的; (三)因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且列入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通过的。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不得缩小核心区面积以及核心区、缓冲区的总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隶属关系。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保护范围。 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应当避免与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成区、已设采矿权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第十六条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对核心区进行调换: (一)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国内珍稀濒危类型; (二)国内唯一或者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内对比意义; (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原生地。 第十七条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和选址(唯一性)论证,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且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时,应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选址(唯一性)论证提出意见。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恢复治理方案。 第十八条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建立程序执行。 以上跨或者下穿等方式穿越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省、市重大线性工程项目(下穿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保护区除外),桩基、桥墩、隧道口等不在保护区内,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水体和海(河)床的,经唯一性论证和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影响或者产生的影响可控,可不调整自然保护区。 国家、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唯一性论证结论并出具意见,市重大线性工程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项目唯一性论证通过后, 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生态影响专题评价并出具意见。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改变申请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更改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再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县或者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经批准后,由最初申报单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 确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撤销自然保护区,应当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建立不小于原来面积、不低于原来级别的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者功能区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者功能区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向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四章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专家组成。 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省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专家代表担任。设常任委员九名,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主管部门选派推荐。因建设项目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可邀请其单位代表列席省评审委员会会议。 省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家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聘连任。省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需变更副主任和常任委员的,应当及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程序报省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省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自然生态、生物、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