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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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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生产部门、管理科室:

        为加强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院制订了《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网站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是我院宣传推介业务的重要载体及发布各类信息的重要窗口,是院组织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院网站由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与管理;各部门指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采编。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四条  院网站主要发布院完成的调查规划设计、科研成果及业务动态,党建、组织文化,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以及公告、专题栏目和好人好事等。

第五条  与林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及行业动态。

第六条  发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其内容必须健康、准确和真实。其中下列信息禁止在网站发布: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二)损害广东省林业行业及院的荣誉和利益;

(三)未经公开发布的林业资源数据及规划内容;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发布内容的形式主要有图片、视频和文字等。

 

第三章    信息采编

第八条 信息采编原则上“谁主办,谁采编”。院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采编;其它会议或活动由承办部门负责采编;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提供摄(录)像方面的协助。

第九条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信息报送到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发布,确保新闻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条  重大活动信息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新闻信息文字要求字体统一为宋体,字号统一为五号,行距为2倍行距;新闻信息图片,要求图片质量高,主体明确,图片居中放置,且图片大小不超过2M或分辨率不高于800*600,格式为jpg。

 

第四章   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原则上“谁提供,谁审核”,部门采编的信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重要信息(一般指报道副厅级以上领导活动)及报送省厅网站发布的信息由院长或书记审批后发布。

第十三条  新闻信息采编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填写《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附件),按第十二条相关要求办理后送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发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对院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院信息管理员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泄密或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定期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院网站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院业务不相符的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院建立信息发布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部门新闻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院定期对网站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对积极配合和协助院信息宣传工作、踊跃投稿的部门及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部门每年要发布十篇以上信息。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积极、及时并督促各部门更新其在网站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应深入生产第一线报道各部门业务动态、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

第二十三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转载兄弟单位、行业动态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院信息发布管理部门不定期举办信息采编培训班,提高通讯员信息采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


 

附件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
□发布    □修改    □撤销

审批人

 

 

审批日期:

 

审核人:

 

 

主办部门:

拟稿人: